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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辦法》規定財政部門、文物行政部門、管理收藏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開展文物資源資產清查,清查工作程序參照《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》(財資〔2016〕1號)等相關規定執行。文物資源資產清查過程中發現賬實不符、賬賬不符的,管理收藏單位應當查明原因、搜集整理相關證明材料、提出處理意見,經主管部門審核后,按規定程序逐級報送文物行政部門審批。管理收藏單位應當根據最終審批意見,及時作出處理和整改說明,同時將結果報送最終審批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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